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试行)

发布者:lsman发布时间:2019-06-03浏览次数:1242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doc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规章制度

    汇编

(试行)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1.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工作人员规章制度

2.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规则

3.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4.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5.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6.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教师岗位工作职责

7.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8.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9.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10.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关于加强钥匙管理的规定

11.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用电安全守则

13.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4.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5.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6.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普通化学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17.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8.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19.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21.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

22.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实验室仪器设备领用管理办法

23.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4.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25.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借还管理措施

26.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27.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28.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9.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假期间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制度

30.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通宵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工作人员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工件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件,努力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承担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配合任课教师,实际完善实验教材或教学实验资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造工作。

四、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使实验室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方案的制订,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分配,并负责进行效益评估。

六、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实验室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八、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一、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

十二、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十三、为加强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十四、实验室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并经常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出外参观学习,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规则

  

一、进入本实验室穿着白大衣,与本次实验无关的物品(如:书包、外衣等)统一安排,集中放置;保持实验室安静,不许随地吐痰,遵守课堂纪律;不得中途离去或早退。

二、实验前需提前进入实验室,认真预习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础理论,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步骤,认真核对实验物品并清点数量,检查仪器是否运转正常,在教师指导下开始实验。

三、实验中,严肃认真,相互配合,不准乱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安全,在遇到事故时及时报告实验室教师或任课老师。

四、认真填写、记录实验数据,并在实验中逐步提高实验技能,分析总结创造的能力。增强师生团结,互敬互爱,共同努力创建文明实验室。

五、必须爱护实验仪器,对违反操作规程规定者,查明其损坏的原因,填写报损单,并按其损坏的情节,参照学院仪器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六、对于不听指挥,破坏教学秩序者,不得继续进行实验。

七、每次实验结束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卫生,对实验时用过的物品器械及仪器做好清洁,清点后整齐放置原位,经教师清点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能离开实验室。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计划

1.各科教师对实验教学必须制订总的和分学期的教学计划。并于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初交教导处和实验室各一份。计划应分年级列出实验课题、实验类型、实验时间等。

2.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各科教学大纲、教材和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计划,制订本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实验室使用安排,仪器和实验材料的购置及仪器的检查和维护等。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1.教师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按规定的时间检查所用仪器和器材的准备情况,做好预实验,做到“心中有数”。

2.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掌握实验原理,并划分实验小组,强调实验纪律,重视安全操作教育。

3.实验室应积极准备实验,使需要的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备足药品和材料,检查通风、电源、水源及其它设备。

4.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应巡回、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发现问题给予启发引导,及时解决,但不可代替学生做实验。

5.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小结实验情况,对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讲评。

(三)实验教学的评估和考核

1.对学生实验能力和技巧的考察以现场操作为主,并辅之实验报告、笔试与口试等形式考核学生的理论分析和思维能力。

2.对学生的考察应坚持实践性、基础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可信度原则。

3.对教师的考察可以通过教案、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表、实验登记表、实验报告等教学资料的形式。

4.所有考察的登记表、统计表、调查表等,都应作为实验教学资料存入教学档案。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以祖国的教育事业为重,做到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并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紧跟时代发展。

第二条实验室实行人员上班考勤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如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事先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第三条实验辅导人员要在实验前十分钟到达实验室,并对实验过程做适当的记录,有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每年年末根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年终总评,给予表扬奖励。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一条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条领导并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室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负责全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全体专职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人员、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实验室安全教育。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教师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实验教师(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注意为人师表,做到服务育人。

第二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厉行节约。

第三条认真钻研业务,熟悉本学科大纲和教材,了解各类仪器的规格、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掌握一般的维修和保养技术。

第四条编制教学仪器的购置计划,负责做好新购仪器、实验材料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购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台帐。经常核查教学仪器总帐和实物明细分类帐,确保帐、物、卡相符。

第五条坚守岗位,及时为任课教师和实验室提供实验仪器、器材和药品,确保教学实验顺利进行。

第六条积极参加本学科的教研活动,主动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协助任课教师开展课外活动。

第七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维护工作,熟知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第八条定期向学院汇报仪器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实验教师(员)工作变动时,应负责及时办理手续。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做好工作。遵守和贯彻学校和学院各级部门关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二条熟练掌握实验室各项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实验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处理所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些简单维修问题。

第三条掌握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仪器设备运行不良时应马上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维修。

第四条积极参加实验改革,努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器件的使用,尽快掌握本实验室新购置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五条有实验时提前开门,实验中积极辅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完后应整理好设备、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及门窗。

第六条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工作及设备管理工作。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

2.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准备接受指导教师提问,没有预习或提问不合格者,须重新预习,方可进行实验。

3.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高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或吃零食,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

4.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方可进行实验。实验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独立分析实验结果,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5.实验中要爱护实验仪器设备,注意安全,节约水、电、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挥而造成事故、损坏仪器设备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实验中若发生仪器故障或其他事故,应立即切断相关电源、水源等,停止操作,保持现场,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或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实验。

7.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气,将所用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清理和归还,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应按实验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须重做,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实行实验室开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是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院、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二章教学实验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公共平台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研究生及科研教师开放。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做,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内容的课外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必须属教学计划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或是对学生的专业知识训练和能力培养。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实验教学活动、本科生/研究生SRT项目、本科生/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教师科研项目、教师申报实验室开放项目,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每年由实验中心汇总和统计可以开放的实验室用房情况及时公示,指导教师可以依据开放实验室情况向学院实验中心提交申请,申请经学院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六条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是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老师根据自己的科研项目情况向实验中心提交招揽实验室助理要求,实验中心定期发布科研项目及实验室开放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作为开放实验项目。

学生SRT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章教学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科研科和学生科协调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进行。

第九条SRT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毕业论文(设计)需要申请开放实验室的,可通过教学科研科,各系部教研室统一向实验中心下发实验项目清单。

第十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对学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和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要到学院实验中心进行登记,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结束后,也要到实验中心登记,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要确认相关实验仪器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学生每次进入开放实验室要进行登记,使用仪器设备要填写使用记录,实验结束后向实验中心提交一份实验报告存档。学校和学院立项的大学生科研项目还应向教学科研科提交成果,各种科技竞赛、社会实践项目向学生科提交成果。

第四章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开放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放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教学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所有大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都要有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

第十五条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准备情况,对于没有实验方案的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六条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应填写《仪器损坏、维修和丢失记录表》,报实验中心处理。

第五章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每年9月关注“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网站”“农业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教师拟开放实验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两周内根据网上公布的各开放项目的时间、地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条学生自主设立实验项目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此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六章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可列入实践性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教师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教学质量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根据《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学生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运行经费申请表》获取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学院优先推荐参加各级科技竞赛。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关于加强钥匙管理的规定

  

门锁是预防盗窃的一道屏障,管理好钥匙,防止钥匙丢失,对防止公私财物被盗是十分重要的。为加强钥匙管理,积极预防盗窃,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加强钥匙管理等安全工作的教育,使全体人员认识到管理好钥匙、防止钥匙丢失是预防盗窃案件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凡持有钥匙的人员应予以登记,要加强对钥匙的爱护和保管,平时钥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钥匙不得配制,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三条凡持有保险柜、库房钥匙的人员,其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将钥匙存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或其它地方。

第四条学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确需房门钥匙时,应由实验室统一发放,所发钥匙打上编号,离开实验室时应将钥匙交回。

第五条各室的钥匙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同时应采取措施,立即更换门锁。

第六条今后凡因钥匙丢失或保管不当,事后不报告又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财物被盗事件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事件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本单位实验室主管责任领导, 下一级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任命为各实验室主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考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生消防安全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职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防火的巡查。

本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防火巡查或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防火的检查。

本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本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有、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加热设备(比如明火电路),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

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安全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用电安全守则》规定,实验室要配置不导电的灭火剂。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储存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周围严禁放置使用明火设备和气瓶、压力锅等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一次,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紧急预案,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位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奖惩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用电安全守则

第一条使用电器时,手要干燥。

第二条不能用试电笔去试高压。

第三条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

第四条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

第五条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的盖面完整。

第六条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第七条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

第八条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

第九条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等接地导线的周围20 m内。

第十条对设备进行维修或者安装电器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并在明显处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一旦有人触电,应首先切断电源,立刻抢救。

第十二条教育学生养成不用手掌摸电器的好习惯。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配置不导电的灭火剂。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九大类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院、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院实验中心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实验中心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

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院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专用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专用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

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存量和放置位置。

2、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2)根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规定,领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至少两名相关老师亲自领取,保证领取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领取老师负责。

3)没有使用完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6)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 %1.0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六条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废弃试剂空瓶由学院接收,集中后交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杂类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院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严禁个人擅自购买或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目录详见《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管理责任人为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团队负责人、指导老师。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学院严格的审批手续。购买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应配备专用储存装置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需经学院审批、备案。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学院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八条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管理人和学院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并建立入库剧毒化学品的档案。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实验室指导老师、团队负责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的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

领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领用剂量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时间应确定在该实验一切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即剧毒化学品一旦进入实验室,能够马上进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由领用人退回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装置存放,严禁私自储存或转借。

第十条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一条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以及学院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剧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收集化学品废弃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2017年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第二条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原则上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和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需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学院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其他化学类物品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一)学院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学院院长,第二责任人为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第三责任人为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第四责任人为学院实验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各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及易制毒化学药品进行分级管理。

(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展实验教学和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为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应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项目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三)科研团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科研活动的,团队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四)硕士、博士生的科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导师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购买管理

第五条申请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老师,应填写《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学院易制毒药品管理员和学院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有学校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确因科研需要,必须在实验室内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责任人应提交国家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必须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科研情况报告、使用储存设施和地点的安保措施说明、相关管理制度、责任书和应急预案等材料报学院审批,再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的,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七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购买申报的易制毒药品后,移交给学院实验中心管理,实验中心由易制毒药品管理员统一入库、存放。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老师,由实验指导老师到实验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科研团队进行实验的,由团队负责人指定两名团队成员专人领取;研究生进行科研实验,由指导老师指定两名研究生实行专人领取。

第九条学院库房和各科研团队药品柜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必需配备专用储存装置,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做好实验标示、实验记录和药品使用记录,形成实验档案资料。其中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未使用完毕的易制毒化学品若短时间内不再使用,需交回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记录和使用台帐应保留5年备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应保留2年备查。

第十一条学院实验中心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应记录。自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确保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安保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有丢失或被盗等事故,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及时做出处理并负责通知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实验中心定期统一收集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制造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非法传授或变相传授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十六条使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使用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记录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登记表上,填写签字后提交学院的实验中心主任及实验室分管领导备案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经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易制毒化学品。违者将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追究责任单位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帐物不符的,责令停止实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事故,有关部门或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文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普通化学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化学试剂指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化学试剂。

第二章化学试剂的申购

第三条为了避免化学试剂的重复申请采购和积压,申购前化学试剂保管员应先检查是否有存余,若实验人员发现试剂不足时,也应及时反馈。

第四条化学试剂保管员应按照学院规定申购,实验中心填写申请报告后,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按照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化学试剂保管员按规定完成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入库。

第三章化学试剂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化学试剂保管员对实验室化学试剂要做到安全、合理的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接收、登记、入库和保管,及时掌握化学试剂的消耗情况和库存数量,不得随便外借(给)化学试剂,特殊情况需借(给)化学试剂时,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2、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性质(如挥发性、腐蚀性、强氧化性、强还原性)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放置。化学性质会反应化学试剂应隔离存放。

3、化学试剂的保存温度分为室温、冷藏(4℃),冷冻(-20℃)和极低温度等,应根据化学试剂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瓶签要求分别保存于不同温度条件下。

4、需要避光保存的化学试剂及其配置的溶液,均应按要求用棕色容器保存,或用深色纸包裹。

5、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6、易挥发试剂应存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7、须加强对试剂库房火源的管理,不得使用火源。

第四章化学试剂的领用

第七条实验中心所有普通试剂只针对本科教学使用,科研使用试剂由教师自行采购。

第八条本科教学使用化学试剂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需要到实验中心登记备案,领取;实验结束后,将所剩试剂返还实验中心并登记。

第九条科研团队使用化学试剂时,每个团队需要指明一个试剂保管员,化学试剂应保存于试剂柜中上锁,化学试剂使用需要登记后领用,剩余试剂需归还。科研团队负责人或实验室责任人是化学试剂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药品仓库的药品仅供实验使用,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药品存放要搞好科学管理,以实验室为单位分门别类,做到分类清楚,标志明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安全整洁。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固液分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三条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橱(柜)内,有存放专用橱(柜)的储藏室;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试验药剂容器都要有标签,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无标签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第七条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化学药品储藏室(橱)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实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

第八条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确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具体参见《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十条要经常检查强氧化、强还原、强挥发、强腐蚀等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泄漏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要建立化学药品(化学药品)各类帐册,药品购进后,及时验收、记帐,使用后及时消帐,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不外借(给)药品,特殊需要借(给)药品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由院级领导为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生物安全管理本学院实行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的院、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中心负责人和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各相关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学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七条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部或农业部负责;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范围须通过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第九条实验相关人员须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取《生物安全实验室上岗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校实验室处备案,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向贵州省卫生厅(农业厅)的备案工作需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

() 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三)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十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运输: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在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要求分装后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专用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不得通过公交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护送不少于 2 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保管:

()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做好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实验室在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项目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对于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必须予以登记,并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

()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 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按规定的时间送学校生化废弃物中转站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

() 由实验室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第三章基因工程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 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把异源 DNA 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适用于在本校内进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生产、使用等。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大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校内进行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由4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3种基因操作等级组合构成,具体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1月农业部令第8号)。

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六条实验室控制措施

()安全等级Ⅰ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1.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2.操作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操作外,还要求: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废弃物暂存在具有特殊标志的防渗漏、防破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1.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窗户密封;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2.操作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进入实验室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离开实验室不准穿工作服,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使用过的器皿、用具,移送出实验室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处理;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经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安全控制措施

所有试验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操作中还需注意:

()安全等级Ⅰ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

()安全等级Ⅱ的控制措施:

1.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 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2.对使用后的工具和有关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3.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

4.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5.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转基因生物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

1.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2.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3.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或转主寄生;

4.采用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5.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6.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生物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当进行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安全等级 IV 的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

第十八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实验许可手续,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定安全操作程序(含应急措施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对DNA 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二十条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二十二条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遗传工程体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与安全等级相适应。安全等级Ⅳ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指定专人管理。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转移或者运输的遗传工程体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或邮寄生物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转基因植物的构建、种植、繁殖应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从事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意外扩散等生物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转基因生物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

()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处、党办、校办、保卫处和校医院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学校根据事故情况,报当地公安、环保、卫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配合有关单位对扩散区进行追踪监测,至不存在危险为止;

()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等处理:

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实验室等设施的;

2.违反生物安全、基因工程工作安全、动物实验操作规则的;

3.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

1.严重污染环境的;

2.损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的;

3.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指导原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确保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工作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危险品的要害部位,各类具有易燃、易爆、氧化、剧毒、放射性、疾病传染性物质和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即能引起人身伤亡事故和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为此,除了对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技术预防,还必须保障实验操作中师生的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于已经引发的灾害性事故,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同时准确向学院实验室分管领导、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和地区主管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二条以人为本

凡出现有可能影响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员残疾和死亡的实验室突发事件征兆时,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避免事件扩大的前提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

第三条预防为主

建立实验室突发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分级负责

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学院设立由院级领导为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

第五条应急原则

先救治,后处理;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

第二章应急物资准备

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实验室处和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理装备和物资专项计划报学校,落实经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配置到位,用于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理。

第六条应急设施: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救治设备,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防爆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

第七条装备物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应急药品、疫苗等防护和急救用品;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锅、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

第三章实验室常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机械类创伤、烫伤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转移至安全地点,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120,按急救要求对伤者进行创伤止血、包扎,等待医务人员治疗,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九条正常教学工作时间内突发电器、电路火险: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 119求助,同时准确向学院实验室主管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组织接受过灭火专业训练的实验室安全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有专人负责按消防安全通道路线紧急有序地疏散现场师生员工,同时保护好火险现场,以便查清火险事故原因。

第十条下班或节假日内突发的电器、电路火险: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 119,迅速通知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和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指挥灭火抢险,并保护好火险现场,正确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要分清火灾类型以使用不同的灭火装置,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第十一条对受火灾威胁的各种仪器设备物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尽量避免或减少国家财产损失。首先应疏散、抢救和保护好贵重紧密仪,做好登记。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的物资,应派专人看护以免遗失,防止发生更大的危险。

第十二条发生突然断电或停电事件时,实验室现场人员应及时联系教学楼内物管人员处理,并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教师,应检查实验室内部用电设备是否切断电源,检查确保用电设备都处于电源关闭状态。待来电后报与实验室管理教师知晓获批后按开启实验室房间总电源开关并照仪器操作规程重新启动相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发生漏电造成人员触电危险时,实验室现场人员应用木棒等绝缘物品将触电者与漏电电气设备分隔开,立即切断实验室电源总控制开关并报实验室管理教师,迅速通知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和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指挥,遇人员有触电烧伤或昏迷等严重情况要同时联系校医院或120急救电话抢救受伤人员。

第十四条发生停水事件时,实验室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教师,应检查实验室水龙头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水龙头和水槽底部水阀漏水要及时关闭实验室房间控水总阀并报实验室管理教师处理。待用水恢复后报与实验室管理教师知晓获批后重新开始用水。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必须定期更换橡胶软管,避免橡胶软管因老化破损引起漏水。

第十五条发生被盗、失窃等事故后: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十六条突发性不可抗拒的雷电、水灾、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马上组织疏散、抢救现场工作人员或进行人员抢险自助自救,以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生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意外扩散等必须根据情况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转基因生物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同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办、校办、保卫处和校医院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学校根据事故情况,报当地公安、环保、卫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条配合有关单位对扩散区进行追踪监测,至不存在危险为止;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化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中毒、化学腐蚀及烧伤等化学品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根据本事故预案采取抑制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蔓延,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同时准确向学院实验室主管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实验室安全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事故无关人员撤离疏散,设置建立警戒区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清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现场救援

一、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一般应设在事故地点上风向开阔处。

二、作好自身和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三、防止继发性损害。

四、实施救援时应至少2-3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烧伤的现场处理

化学性皮肤烧伤应当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沾污的衣裤、鞋袜等。无论酸、碱或其他化学物烧伤,立即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

化学品眼部烧伤时应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千万不要未经冲洗处理而急于送医院。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如无冲洗设备,也可把头部埋入清洁盆水中,把眼皮掰开,眼球来回转动洗涤。电石,生石灰(氧化钙)颁龄溅人眼内,应先用蘸石蜡油或植物汕的棉签左除颗粒后,再用水冲洗。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中毒的现场处理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者及时送医院急救。护送者要向院方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如化学物不明,则需带该物料及呕吐物的样品,以供医院及时检测。如不能立即到达医院时,可采取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处理:

吸入中毒者,应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并注意保暖。

化学毒物沾染皮肤时,应迅速脱去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1530分钟。头面部受污染时,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口服中毒者,如为非腐蚀性物质,应立即用催吐方法,使毒物吐出。现场可用自己的中指、食指刺激咽部、舌根的方法催吐,也可由旁人用羽毛或筷子一端扎上棉花刺激咽部催吐。催吐时尽量低头、身体向前弯曲,呕吐物不会呛入肺部。误服强酸、强碱,催吐后反而使食道、咽喉再次受到严重损伤,可服牛奶、蛋清等。对失去知觉、有抽搐、呼吸团难,神志不清或吸气时有吼声者均不能催吐。

第二十六条泄漏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泄露来源,停止实验或改变实验操作等,注意处理的时候个人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出现液体泄露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将收集的泄漏物交由废物处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七条火灾控制

发生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不应个人单独灭火,出口通道应始终清洁和畅通,要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灭火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

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和切断气源,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

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泄漏,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具体分析。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都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是要注意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性质,对于遇水易燃的化学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第六章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八条事件报告程序

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办、校办。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防控进展情况须每天一报,直至解控。

对于Ⅲ级突发事件,确认后进行校内应急处置,防控进展情况不需每天一报,待应急状态结束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理

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需要即时上报学院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处。

对于发生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Ⅰ级),由学院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协调。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实验人员应立即关闭发生突发事件的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Ⅲ级),由学院上报实验室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如发生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本学院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要认真配合公安、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控制扩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处置动物

对Ⅰ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全面捕杀。

对Ⅱ、Ⅲ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酌情处理。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控制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突发事件控制区域。

第七章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压力容器属于实验室常见特种设备,当发生气瓶泄露、易燃气体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根据本事故预案采取抑制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蔓延,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同时向同时准确向学院实验室主管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压力容器紧急情况时,实验室现场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教师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七条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时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封锁事件突发区域后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等待学院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到现场指挥救援,将事故发生现场的处理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联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应确保使用登记清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0851-88292133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13885087918

校医院:0851-8829217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0851-83626258

公安部门:110

消防部门: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贵阳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值班电话:0851-85667466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公用设备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指定专人兼管。各分实验室的仪器由分实验室主任或分实验室指定人员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

第三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种仪器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心负责汇编成册,相关老师和学生可借阅。部分贵重、精密设备应对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进行使用培训。

第五条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编号。

第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

第七条全部大型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仪器需要根据学院内部的仪器使用标准缴纳设备使用费,使用记录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由仪器管理人员汇总交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应及时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对于开放供学院内部使用的仪器,仪器设备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学院可以支出第七条提及的设备使用费来解决,费用不足的部分将由登记的实际使用人(教师)根据使用次数共同承担。

第九条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验中心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

  

为加强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场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工作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立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采购、验收。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要求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实验室工作根据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总体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仪器设备的型号、配置,指派专人进行采购;到货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使用培训,并建立设备配件及技术文件档案和数据库档案。实验室专职人员未经学院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购买仪器和易耗品的,学院将通报批评并由本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仪器分布。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

第四条 管理:

(一)学院实验室的全部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每台设备建立文字管理档案(含技术资料、验收情况、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三)各实验室建立仪器信息簿(仪器基本信息、调动情况记录)。

(四)每台仪器根据使用要求分别建立使用记录,随时记录使用情况。

第五条配件管理。各仪器配件均由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统一管理,由学院实验室建档。

第六条使用:

(一)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塑封后摆放在仪器设备旁。

(二)仪器设备根据教学需要由学院实验室统一调动,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

(三)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室工作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处罚。

(四)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学生仪器设备、器材使用记录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时填写记录要及时通报。

(五)学期末要做好仪器清查和归位工作,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要根据仪器条码记录,及时做好仪器清查工作,对自己管理的仪器、器材进行收缴和归位。

第七条 维护和维修

(一)对于需要特殊保养的仪器设备,要按要求及时保养。

(二)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自己能解决的故障要求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学院实验室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要请专业人修理。

第八条报废。年久失修设备需要报废,由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实验室组织专家审核;对于较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学院实验室组织专家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上报实验室与资产处审批。学院实验室的全部设备和器材,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处罚。

第九条各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要相互协作,服从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统一调配。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实验室仪器设备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非教学公用的仪器设备,如登记设备领用人非主要使用人,学院将设备主要使用人更改为领用人,并在实验中心登记备案,由设备主要使用人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同时必须承担该仪器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三条学院其他教师或学生因教学或科研需要使用非教学公用的仪器设备,该仪器领用人须提供仪器供对方使用,但需与仪器领用人办理借用手续,约定好使用时限和设备责任。

第四条仪器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故障由领用人负责维修。如出现领用设备出现故障不维修现象,将取消该教师设备领用资格,责任处理交由学院处理。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外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应在不影响学院实验工作的前提下,可考虑借出。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得借出。

第六条校内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人出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用依据,经设备领用人、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外单位借用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仪器设备,必须持介绍信经学院设备领用人、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学校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外借。

第八条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借用双方应对借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认真检查。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赔偿办法参照《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处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借用仪器设备须按操作规程使用,借用期满及时归还,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仪器设备,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2%收取罚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以上管理办法请设备领用老师严格遵守,如发现违规情况交由设备处和学院处理。

第十二条设备领用需在实验中心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手续一式二份,签字即生效,领用人和实验中心各留存一份。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学院专业实验室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利用好资源,使其发挥良好的使用状态,同时对国家财产进行良好的维护也是每一个教师与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仪器设备的验收:

1、实验室对新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在领用前要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拆箱和破损现象。

2、开箱后仔细检查仪器设备有无檫伤痕迹、锈斑及其它明显的质量问题,一旦发现上述质量问题应立即与有关人员反映,停止进一步开箱验收,待有关人员到场后进行封箱处理。

3、开箱后无质量问题的再仔细检查附件、说明书、维修清单是否齐全,若一切齐全后方可搬到指定实验室。

4、仪器设备定位后应立即进行安装试机确保运转正常。

5、建立台帐(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附件说明、院系编号等)。

6、建立使用维护台帐,对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应有历史记录以备查挡。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

1、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原则,充分发挥修理、使用和保管人员的作用,确实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及时报系主任或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安排统一维修。

3、实验室在报修前应填单详细说明故障原因、时间、使用人。

4、分清自然损坏还是人为因素。若人为损坏因素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还试情节给于行政处分。

5、各实验室应及时对维修仪器设备记录并说明原因请求安排联系厂家维修或指示其它方式进行维修。

6、维修完毕,实验室管理人员同保管实验室或保管人共同验收、开机运转正常后记录存档备查。

7、对维修仪器设备定期检查,运行是否正常。异常情况及时与生产厂家反馈。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主管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借还管理措施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在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方可向外出借。任何准备人员,不得将领取的教学仪器随便外借。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必须经仪器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实验室主任确认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任务前提下,签署同意意见,方可借出。

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由借用者按照仪器所属单位要求进行,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本单位人员外携仪器设备进行实习实验,同样要进行登记、保养和维护,并按期归还。

各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

仪器归还时,管理人员应当面检查仪器完好情况,确认完好后,办理销借手续。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钢瓶检查

第一条色标检查:气体钢瓶在使用前,要按照钢瓶外表油漆颜色、字样等正确识别气体种类,切勿误用以免造成事故。

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各种钢瓶必须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其规格如下:

钢瓶名称

外表颜色

字样

字样颜色

横条颜色

氧气瓶

天蓝

  

氢气瓶

深绿

氮气瓶

纯氩气瓶

純氩

绿

  

二氧化碳气瓶

二氧化碳

氨气瓶

  

氯气瓶

草绿

氟氯烷瓶

铝白

氟氯烷

  

如钢瓶因使用日久后色标脱落,应及时按以上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

第二条清洁度检查:

严禁油脂等有机物沾污氧气钢瓶,因为油脂遇到逸出的氧气就可能燃烧,如已有油脂沾污,则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洗净。氢气、氧气或可燃气体钢瓶严禁靠近明火。

第三条存放检查:

1、存放氢气钢瓶或其它可燃性气体钢瓶的房间应注意通风,以免漏出的氢气或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后遇到火种发生爆炸。室内的照明灯及电气通风装置均应防爆。

2、原则上有毒气体(如液氯等)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最好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室内设置毒气鉴定装置。

3、若两种气体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这二种气体的钢瓶不能存放在一起。如氧气瓶和乙炔瓶、氢气瓶和氧气瓶、氢气瓶和氯气瓶等。氧、液氯、压缩空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严禁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4、气瓶存放点保证通风,无腐蚀。

第二章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气体钢瓶存放或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滚动或跌倒。为确保安全,最好在钢瓶外面装置橡胶防震圈。液化气体钢瓶使用时一定要直立放置,禁止倒置使用。

第五条使用钢瓶时,应缓缓打开钢瓶上端之阀门,不能猛开阀门,也不能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要留下一些气体,以防止外界空气进人气体钢瓶。

第六条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七条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

第八条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氧气瓶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操作者必须将手洗干净,绝对不能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油手操作,以防万一氧气冲出后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在氧气瓶检验场所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开阀应缓慢,以防瓶内有高压氧冲出,产生静电火花;不能与其他可燃性气瓶同时存放或排放;

第十条氧气瓶、可燃性气瓶(主要是乙炔和氢气)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 m;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但不得小于5 m

第十一条高压气瓶应避免曝晒及强烈振动,远离火源。贮气瓶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即余压一般应为2 kg•cm-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 kg•cm-2

第十三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四条氮气瓶排放余气时要打开门窗,注意空气流通,防止发生窒息事故,余气排放要缓慢进行。

第十五条氩气瓶注意事项与氮气相同。但是,因为它的密度比空气大,易在低处浓缩,所以排放时要注意把门打开;

第十六条乙炔瓶严禁放到!严禁与气体氧化性气体放一起!

第十七条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少于5米,保证通风。

第十八条使用乙炔气瓶时应做到:

1、气瓶必须立放,并应使用托架,以防歪倒。

2、气瓶不准和氧气瓶放在一起。

3、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 m

4、气瓶不准在露天日晒雨淋。

使用氧气瓶时要做到:

1、瓶身、瓶嘴严禁接触油脂。

2、不准在露天日晒雨淋。

3、必须距明火10 m以上。

4、不准和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5、不准用起重机吊运或人扛。

6、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应存有一定的压力。

7、使用中需要立放时,必须设托架。

8、用完后,必须戴好瓶口安全帽。

9、搬运时要轻放,不准撞击相碰。

第十九条安装减压器前,应先打开气阀门,先清扫瓶觜后再装,装时须拧紧,开气阀时应站在侧面,头部闪开。

工作场所10 m以内,禁放易燃易爆品。

高处作业时要使用安全带,下面周围10 m应设防护标志,禁止作业和通行。

严禁焊接或切割带有压力的容器及完全密封的容器。

第四章气体钢瓶常见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气体钢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特制的耐压钢瓶。使用时,通过减压阀(气压表)有控制地放出气体。由于钢瓶的内压很大(有的高达15MPa),而且有些气体易燃或有毒,所以在使用钢瓶时要注意安全。

使用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可燃性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

2、绝不可使油或其他易燃性有机物沾在气瓶上(特别是气门嘴和减压阀)。也不得用棉、麻等物堵漏,以防燃烧引起事故。

3、使用钢瓶中的气体时,要用减压阀(气压表)。各种气体的气压表不得混用,以防爆炸。

4、不可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一定要保留0.05 MPa以上的残留压力(减压阀表压)。可燃性气体如C2H2应剩余0.20.3 MPa

5、为了避免各种气瓶混淆而用错气体,通常在气瓶外面涂以特定的颜色以便区别,并在瓶上写明瓶内气体的名称。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强化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力度,约束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并提高其利用率,调动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工作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处理办法、》《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与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学院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经费和教师科研相关经费购置)原则上必须纳入本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统一使用和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使用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各相关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开放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落实专人管理。管理者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设备的操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执行所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规程(包括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并指导监督执行;

二、负责所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情况的检查、分析和处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

第三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有经验的或经培训后的专门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须经专门培训确实已掌握使用技能,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准予操作使用。

第六条学生使用必须先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在专门人员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实验的要求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规程进行。切实注意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贯彻专管共用的精神,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单位要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价值,制作详细的检测项目、服务项目,在相关网页和墙报上宣传,制定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提交使用效益考核指标,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对长期滞用的设备或经目标考核未达到《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指标者,须提交书面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使用方案,并按照《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管理人员要认真记录每次使用情况,按时汇总使用情况,认真填写《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便按照教育部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迁移,改变安放地点,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修复,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逐级上报,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认真记载故障现象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故障处理应由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理情况及修复后的性能和主要指标检测情况应交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第四章开放登记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其教师和学生使用校内共享仪器设备的均可申请“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申请资助者由项目负责人每半年提出申请并填写《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申请表》,学校将通过共享基金按照测试项目费给予40%的经费奖励,每个测试项目最高申请额度为5000元。设备所属单位内部的共享使用,共享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老师可以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经费管理流程图”办理经费账户的预存及缴费,将经费提前存入个人账户中并且保证经费充足方可使用“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申请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事先预约的方式,需要由老师使用本人账户登陆“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前预约申请。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审核通过了打印仪器使用申请单到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单位),按该学院(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预约使用手续,经过培训取得上机许可后,方能使用设备。设备使用必须按设备所在学院(单位)要求进行。

第五章收费管理及分配

第十六条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运转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学院自行拟定,填写《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上网公布实施。如果材料费和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收费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出现变化,学院应当实时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上网公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凡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需要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按公布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六章丢失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九条凡属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而遗失者,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一时疏忽,丢失不属于由专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识较好者,赔偿原价值的20%50%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设备(含配套件)丢失,由管理责任人按现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偷盗,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免于赔偿。

第二十四条损坏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赔偿范围及标准

损坏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现期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该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的原价值折旧金额(年折旧率费为10%)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之全额。

不听从指导,不执行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造成损坏者。

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造成损坏者。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造成损坏者。

存在明显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损坏者。

在实验场所嘻戏打闹造成损坏者。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值的20%5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有及时报告,认识较好者。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赔偿: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操作难度大又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第二十五条赔偿执行程序

赔偿者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校计财处缴款。缴款凭据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国资帐更改依据,存档备查。对遗失、损坏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的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违法者,由学校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年限和独立使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单台价格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二、低值耐用品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三、与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帐。

四、对已入库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总帐,各使用单位则建立分户明细帐,同时做好管理范围内低值耐用品的帐目建立工作,并按要求在相关物品上粘贴标签。

五、低值耐用品若在系内调剂,需经本系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经办人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若调拨到系外,必须征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自行处理。

七、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者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假期间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制度

1、凡是假期需要使用实验室的老师或学生一律要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2、假期间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程序:学生填写申请表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学院盖章

3、申请人及导师自愿承担实验室假期的一切安全及卫生责任。

4、申请人应该预先经过实验室安全及操作培训,导师必须到场指导方可使用。

5、申请人及其使用人在实验室借用期间手机要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6、实验室在使用期间一定要有人值班,仪器设备处于使用状态时一定要有人看守(包括夜间)。

7、在每次实验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关闭门窗、水、电、气源,妥善保管好化学危险品,同时保持实验室内部的清洁卫生。

8、实验室钥匙借用后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配制,若门钥匙丢失后,应立即报实验中心假期安全巡查老师进行更换,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借用人承担。

9、假期安全巡查老师若发现某实验室在使用期间无人看守、实验室使用结束后门窗未关闭好、水//气源未全部关闭、实验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等现象,将立即停止该实验室的使用,本假期中将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实验室。

如在使用人使用的实验室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安全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此影响学院考核成绩或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享受本人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网站通宵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制度

1.通宵实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任何个人及团体不得私自通宵使用实验室,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晚上11点后继续使用实验室的,使用者需向学院“通宵使用实验室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经学院审批备案后,在大楼物管处登记方可使用。

2. 通宵使用实验室备案审批流程:使用者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不少于2人)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学院盖章。

3. 申请人及导师自愿承担通宵使用期间实验室的一切安全责任,导师对实验室使用者实验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操作;使用者的手机要保持畅通,如有意外情况,需及时报告。

4. 在实验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关闭门窗、水、电、气源,妥善保管好化学危险品,并保持实验室内部的清洁卫生。

5. 如在使用人使用的实验室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安全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此影响学院考核成绩或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享受本人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